关于进一步完善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一条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纳入其中,实行一体管辖,具体说,就是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包括同类性质的流量卡、物联网卡)、信用卡(包括同类性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等,“猫池”、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等均纳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范围之内。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补充规定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诈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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