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治新闻 > 律界动态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减免标准

2021年12月21日09:3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减免标准

以下减免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制定如下: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六、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七、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八、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如您有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获取霸州律师帮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遗嘱继承,民法典有啥“新说法”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