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垫付医疗费抢救哥哥,能否向嫂子追偿?
哥哥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嫂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弟弟则基于手足之情,主动垫付了17万元。哥哥康复出院后,这笔垫付的费用却让一家人闹上了法庭。近日,秦淮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王某(女)系再婚夫妻,未生育子女,李小某系李某胞弟。2020年11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昏迷,住院治疗,前期费用均由妻子王某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王某不同意再在手术单上签字,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为此,李小某垫付了部分医疗及护理费用大约17万余元。李小某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短信等方式联系王某,双方就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李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哥嫂归还其垫付的费用。王某辩称,李小某作为李某的胞弟,自愿救助李某,不同意返还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某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某、王某夫妇共同支付,现李小某垫付了部分费用,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小某虽系李某胞弟,但其帮助哥哥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参与处理住院事宜,体现的是同胞之情,但不是法定义务。
综上,法院综合认定李某、王某共同向李小某偿还147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因生病住院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对外偿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不同于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去履行。
李小某与李某虽为亲兄弟,但均已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此外,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是社会倡导的公序良俗,生命只有一次,不可重来,李小某基于手足之情,垫付相关费用,抢救生命垂危的哥哥,符合社会道义,其行为应给予肯定与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权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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