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为取不义之财,打场“假官司”

2021年12月31日11:5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虚假诉讼:为取不义之财,打场“假官司”

为取不义之财,打场“假官司”——熊某与熊某某、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件审理中若存在原告起诉的动机可疑、有关的法律关系内容明显有悖常理、诉讼双方配合默契且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等情况,法官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取证,谨慎审查以排除虚假诉讼。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防止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规则,法官应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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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实业公司承建某某公路工程,被告熊某某是该项目管理负责人,原告熊某与被告熊某某签订《运输承包协议》,后项目完工,原告熊某与被告熊某某进行结算确认某实业公司欠付原告工程价款120000元,由被告熊某某出具欠条,并加盖某实业公司印章。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告熊某某提供的《运输承包合同》和《欠条》上加盖的某实业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同时原告熊某主张的工程土石方的运输单价、运输路程、渣土堆放位置、运输车辆等诸多内容与施工现场情况严重不符,证据证明原告熊某、被告熊某某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侵害某实业公司财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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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熊某、被告熊某某伪造某实业公司印章虚构经济合同进行虚假诉讼,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原告熊某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解读】

本案是虚假诉讼现象的一个缩影。虚假诉讼社会危害巨大,既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并且严重背弃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对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社会诚信和诉讼秩序,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人民法院要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Q

什么是虚假诉讼?实践中如何体现?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表现主要是:(1)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4)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5)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6)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等。

另,实践中需注意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重点之一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以下行为一般不构成虚假诉讼:一是行为人转让债权并与债权受让人相互串通,以债权受让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是行为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三是行为人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意图改变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

Q

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撤诉吗?

当事人的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依法进行释明告知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Q

应对虚假诉讼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是在诉讼中推翻虚假诉讼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诉中若涉及到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结合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及时向法院举示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更快更准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及判断。

二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震慑虚假诉讼行为人。若当事人自认证据已然充足,又不希望放弃通过刑事途径争取利益,可持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是通过检察机关寻求救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将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纳入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程序范围,亦可向检察机关举报相关虚假诉讼行为。

四是强化自身风险防范。包括认真识别签署经济合同内容;对证据原件以及证据来源等进行核实;一定程度固化案件背景信息等。

Q

进行虚假诉讼承担什么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以竞合吗?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若其行为进一步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进行判罚。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以竞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规定,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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