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购房多套并登记在小三名下,正妻能要回吗?
情景案例
老王年过半百,在商海闯荡多年,企业经营有方,终成一地有名的富商。发妻张某与老王结婚20余年,育有一儿一女,辛勤操持家务。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朋友得知老王家外有家,和一年轻女子赵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张某遂查询老王账户的转账记录和一些蛛丝马迹。最终了解到老王不顾夫妻多年情分,5年前就已出轨赵某,并向赵某账户多次大额转账,以赵某的名义在杭州等地购置房产四套。
张某怒火中烧,在严厉教训老王的同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双方发生了争执。那么,张某能要回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产吗?
权威观点
四套房产虽然备案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均是由老王出资购房,老王的该行为应认定为将所购房屋赠与赵某。老王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赵某进行大额转账,用这些款项以赵某名义购买上述房产,事先未得到妻子张某的同意,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违反我国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赵某协助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四套房屋产权手续变更登记至老王、张某名下。
法官解读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应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财产的表现形式是房屋产权,房屋产权作为不动产,返还财产需要依法通过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来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别提醒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偷偷赠送给小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将导致赠予行为无效。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作者: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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