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奖金提成比例是1.5%还是4%,法院如何查证?
【司法观点】
负责市场部人员项目提成的申领事宜的公司市场部商务助理,通过微信向员工发送《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并称“这个是提成和报销还欠你这么多”、“财务算出来的”,该《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显示提成比例为4%,与员工提交《西藏分公司项目奖励办法》载明业务人员按合同总金额4%比例提取项目奖金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员工长期于西藏分公司工作,故员工主张涉案项目提成比例应为4%,具高度可能性,予以采纳。
涉及提成工资争议的本案纠纷发生前,未有证据表明公司曾就涉案项目提成比例为4%提出异议,现于本案诉讼中其才以前述员工《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最终未获批准为由拒付涉案项目提成,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公司提交的公司其他项目其他人员的提成申请表及相关银行流水支付记录,与涉案项目提成无涉,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提成比例应为1.5%。
综上,员工主张涉案项目提成比例为4%,已尽其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予以采纳。
【基本案情】
本案劳动仲裁阶段,康某提交《西藏分公司项目奖励办法》、《市场部项目奖励办法》,拟证明其应适用《西藏分公司项目奖励办法》以4%提成比例计付项目提成金额。前述《西藏分公司项目奖励办法》载明业务人员项目奖金按合同总金额的4%比例提取,《市场部项目奖励办法》载明市场部业务人员项目奖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5%比例提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132号民事判决深圳市某信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康某支付2018年度西藏阿里公安处三合一项目提成工资190919.2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其中一个争议焦点为涉案项目提成比例的认定问题,由此X公司应否按涉案项目合同金额4%向康某计付项目提成工资。
本案中,康某主张X公司应按涉案项目合同金额的4%计付其项目提成工资,为此已提交康某与黄某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西藏分公司项目奖励办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据本案查明事实,黄某系X公司市场部商务助理,负责市场部人员项目提成的申领事宜,其通过微信向康某发送前述《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并称“这个是提成和报销还欠你这么多”、“财务算出来的”,该《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显示提成比例为4%,与康某提交《西藏分公司项目奖励办法》载明业务人员按合同总金额4%比例提取项目奖金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结合黄某于二审陈述康某长期于西藏分公司工作,故本院认为,康某主张涉案项目提成比例应为4%,具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X公司于二审申请黄某出庭作证,其称前述《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系由康某自行填写完成并向其发送、并非先由其发送至康某,其亦称该《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最终并未取得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同意,公司销售人员的项目提成比例均为1.5%、并非4%。
本院认为,黄某所称《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系由康某自行制作向其发送、并非先由其发送至康某,该陈述并无相关证据可予证明,且该陈述与本案查明的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从双方微信沟通内容看,黄某仅反映公司对涉案项目提成款按100%进度支付有异议、并未反映公司对项目提成比例为4%有异议;假使依公司制度,康某就涉案项目的提成比例应仅为1.5%、并非4%,但市场部经理黄某遵在签名确认时未提出异议、黄某反馈公司方的意见时亦未提出异议,显有悖常理,足见涉案项目提成比例应为4%。本案纠纷发生前,未有证据表明X公司曾就涉案项目提成比例为4%提出异议,现于本案诉讼中其才以前述康某《2019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最终未获批准为由拒付涉案项目提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X公司于二审提交的公司其他项目其他人员的提成申请表及相关银行流水支付记录,与涉案项目提成无涉,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提成比例应为1.5%。
综上所述,康某主张涉案项目提成比例为4%,已尽其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纳。X公司上诉主张涉案项目提成比例应为1.5%、并非4%,但其就此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关于涉案项目提成金额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134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