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那些事儿(二)
劳动争议的那些事儿
打工人必备!
问题一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能否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
答:
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问题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
需要。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问题三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待遇应按哪地标准执行?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问题四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
答:
合并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问题五
用人单位可否以实物等其它形式支付工资?
答:
不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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