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没租出去,中介费竟还得付?
房价居高不下
由此带动房屋租赁市场
发展迅速
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
客户与中介公司因对
“成功承租”理解有差异引发争议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非东公司是青浦区华新镇某厂房的所有权人,其想要对外出租厂房,便找到了中介公司帮忙介绍承租人。后在中介公司多次带看下,艾尚公司表示愿意租赁厂房,非东公司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和艾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没曾想,仅隔数日,非东公司和艾尚公司就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非东公司以租赁合同实际未履行未由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不同意,将非东公司诉至上海青浦法院。
未履行原因不在我,中介费得付
中介公司诉称,2021年2月,非东公司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非东公司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厂房,如果中介公司 “成功承租”,非东公司需支付一个月的租金10万元作为佣金。当天,在中介公司介绍下,非东公司成功和艾尚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鉴于其已按约履行中介服务,付出了相应劳动,所以非东公司应按约支付中介费。
合同未履行,中介费不用付
非东公司辩称,租赁合同确实是签订了,艾尚公司也支付过定金50万元,但当时租赁合同签订的比较仓促,很多合同细节还没详谈,由于后续磋商不成,便与艾尚公司合意解除租赁合同,定金也全部返还,故租赁合同未能履行。根据协议约定,中介费支付条件是厂房“成功承租”,但现实状况是厂房的实际租赁人并非为艾尚公司,所以非东公司不支付中介费是有合同依据的。
案件中介费的付款条件是艾尚公司成功承租厂房,而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协议中约定的“成功承租”理解有差异。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向非东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协助艾尚公司多次现场勘查厂房情况,并在非东公司与艾尚公司之间居中斡旋,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最终促成了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视作中介公司完成了其中介义务;
此外,虽然租赁合同签订后未能实际履行,但该租赁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是由于中介公司导致的,故应认定为中介公司全面履行了中介义务,非东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法官提示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主张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当然,中介费用是否支付以及中介费支付的比例,还是得看中介具体做了多少工作。
任何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在参加民商事活动时理应有审慎义务,合同签订就会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合同当事人,如果不在签订前就合同的条款、内容等细节进行详细的沟通和确认,就容易在事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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