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 >

夫妻俩让未成年子女领取169万拆迁补偿款 法院:扣划34万!

2022年01月05日10:5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俩让未成年子女领取169万拆迁补偿款 法院:扣划34万!

案情回顾

刘某与袁某系夫妻,因未按期偿还朱某借款,被提起诉讼,济南高新区法院判决两人偿还朱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刘某、袁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朱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袁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直未执行完毕。

2017年11月,被执行人刘某、袁某所在村庄拆迁,两人在明知有判决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安置协议:两人选择房屋安置,其未成年子女选择货币安置169万元。

2020年9月30日,法院依法扣划两人未成年子女刘小某(2016年出生)拆迁补偿款34万元。

刘某、袁某以刘小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补偿款按照安置协议约定应归刘小某所有,法院不应扣划。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随后,刘某、袁某以刘小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袁某已收到家庭共同共有的货币安置补偿款 169万元,该补偿款中有夫妻两人份额,法院依法扣划34万元,并无不当,刘某、袁某请求停止对该补偿款的执行,无法律依据,亦显失公平,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刘某、袁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刘某、袁某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组成一个家庭,均系该家庭的成员,因拆迁需对该家庭进行的安置补偿,应归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刘某、袁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尚有判决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选择房屋安置,而非货币安置,不利于判决义务的履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刘某、袁某选择房屋安置,刘小某选择货币安置(因刘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选择实际由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袁某做出),但家庭成员对安置方式的选择,不影响通过安置取得的以上权利的属性,以上权利均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所有家庭成员对安置房屋及货币均享有共有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来源:山东高法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这个“馅饼”吃不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债务知识排行榜
债务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