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个人信息的代价!
近日,黄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等;赔偿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3万元,责令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该案为黄山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了大量陌陌账号,并以每个账号数十元至100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其中,非法出售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陌陌账号6296条,累计出售金额人民币327442.05元,获利6万余元。2020年8月29日李某某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共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屡见不鲜,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今年11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案的审判不仅是要让被告依法承担民(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更是要在全社会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
来源: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