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退退退、骗骗骗!乌鲁木齐一女子因虚假退货骗款获刑
在互联网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
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购物
这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近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今年3月的一天,李某网购了一部新款手机。收到快递包裹后,她动起了歪脑筋,取出手机并将快递包裹重新封装,然后拍摄拆空箱视频发送至买家,要求退款。
“有视频有真相”,她对卖家说道。
很快,李某便收到退款9986元,这让李某尝到了“免费”购物的甜头,于是,她又网购了一批香水、面膜,累计获得退款2097元。
5月,李某网购了一款近万元的手机,以相同方式要求退款时,被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了“猫腻”。
当日分流包裹的工作人员清楚地记得,该包裹在通过安检仪时显示内有物品,于是快递公司负责人向警方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所收到的快递包裹为空包裹,要求被害人向其赔偿所支付款项,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月,米东区法院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形,考虑到李某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不以恶小而为之”,网络时代,我们要做到诚信消费,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新疆高院
相关阅读:
网络购物欺诈行为风险表现
网络购物的方便、快捷、高效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因为其虚拟性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1、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消费者无法对商家的信息得到全面的确认,而欺诈者所登记的相关信息又是虚……[更多]
网络购物合同怎样交付
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更多]
网络购物合同未按约定发货,可解除合同并应退还相应购物款、运费
网络购物合同未按约定发货,可解除合同并应退还相应购物款、运费 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1.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应当退还相应的购物款、运费。 2.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