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人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且闯红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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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霞,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2018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以被告人胡*霞犯交通肇事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霞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渊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清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清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霞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霞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