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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凌晨!男子醉卧车底被碾,法院这样判····

2022年01月05日16:3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事发凌晨!男子醉卧车底被碾,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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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睡的理由千奇百怪

早起的原因只有一个

那就是打工

但是这一天

司机谭某没想到

一次再平常不过的早起打工

竟让自己惹祸上身——

碾死躺卧车底的醉汉

被告上法庭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谭某是否要担责呢?

01

案情简介

一个冬天的深夜,喝了酒的邓某走在回家路上。他一路踉踉跄跄,走到宝安区新桥街道某汽配城时,直接倒在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右后轮旁呼呼大睡,一夜没醒。

第二天凌晨五点半左右,天还未亮,车主谭某准备出门干活,未发现邓某躺卧在车的右后轮旁边,开动车子时该车右后轮与邓某身体发生碾压,邓某当场死亡。经检测,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7.51㎎/100ml,表明其生前大量饮酒。

事后,邓某的家属将车主谭某、谭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宝安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谭某开车前未尽观察周围的注意义务,属于一般过错。不过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汽配城的内部道路而非全开放的公路,邓某直接横卧在车右侧后轮前,时值冬日的凌晨5点多,光线较差,路人罕见,在这种条件下,被告谭某通过一般的观察很难发现,也很难预见邓某“横卧于车底”。

相比谭某,邓某的过错严重程度要远大于谭某。因为,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7.5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邓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醉酒的危险性,却放任不控制酒量,导致出现醉酒状态,进而出现“横卧于车底”的高度危险行为。因此,包括“横卧于车底”等一切危险的后果和行为,应视为其主观放任所致。

综合全案案情,依法认定醉酒者邓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谭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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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

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和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优先赔偿项目。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04

法官说法

本案焦点一:谭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从事发监控视频可见,案发时冬天凌晨天未亮,周围照明条件不足,光线比较暗淡,在事故发生时死者邓某藏身于右边车轮下方,确实难以被发现。

而谭某驾车离开时,并未有异常举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未发现有清洗汽车、推脱、躲避等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故保险公司主张谭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商业保险部分免赔依据不足。

本案焦点二:邓某和谭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如何划分?

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时是12月,冬天的凌晨5点多,光线很差,邓某醉酒后睡觉的位置在车辆的右后轮旁边,作为驾驶员的谭某驾车时很难看见或者预见,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赋予其一般注意的义务,故驾驶员谭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邓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醉酒的行为是明知且可以控制的,对于这次事故的造成以及死亡的责任明显比谭某更大,所以判决作出上述认定。

邓某被轧身亡很不幸,原告等人作为邓某的亲属失去亲人值得同情,无论判决多少赔偿款,都无法换回死者的生命。但侵权责任的界定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邓某醉酒后随意躺在车下睡觉的行为,因此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由此警示成年人须对自己饮酒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与亲朋好友约好外出聚餐,请做到不劝酒不敬酒,如果有饮酒,切勿让喝醉的人独自归家,也千万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05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源:深圳宝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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