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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女儿状告68岁父亲索要抚养费,合理吗?

2022年01月06日11:0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39岁女儿状告68岁父亲索要抚养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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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抚养费,大家的一般认知是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资助,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法定义务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

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成年子女向老年父亲索要抚养费的纠纷案,法院支持了成年子女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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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39岁的王某将自己68岁的父亲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总口法庭受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研读了原告王某提交的诉状和相关证据,了解到王某在年少时因病停止发育,至今仍是十余岁少年面貌,且多年疾病缠身,导致其不具有正常劳动和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而王某近年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并未照顾王某,也未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所以王某将自己68岁的父亲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庭审查明,王某父亲与妻子虽未离婚,但为便于农田劳作而另居他处,其自身患有疾病,经济上也不宽裕,所以近年来没有给予王某经济上的帮助。查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悉心沟通,王某父亲同意每月支付350元的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支持王某父亲向已成年的王某支付抚养费。那么究竟在哪种情形下,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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