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具备形式要件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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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曹甲于2010年6月16日死亡。曹甲与前妻育有曹乙、曹丙两名子女,与第二任妻子孙某育有曹丁、曹戊、曹巳三名子女。孙某先于曹甲去世。北京市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曹甲名下。曹甲去世后,子女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争执不下,于是诉诸法院。
诉讼中,曹丁提交了一份曹甲签署的打印代书遗嘱,遗嘱载明涉案房屋归曹丁、曹戊两人所有,每人各占50%的产权,其他子女不享受上述房产的任何权利。曹甲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王某、石某在遗嘱上签名,并由其中一人注明日期。曹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经法院释明,其未就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另查,曹甲名下还有一辆小型面包车以及存款若干。诉讼中,曹乙、曹丙、曹巳均表示放弃对曹甲遗产的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曹甲名下的车辆及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其他继承人曹巳、曹乙、曹丙均放弃继承权,故上述车辆和存款由曹丁和曹戊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曹丁提交的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涉案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故认定合法有效。虽然曹戊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就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或提供相反证据否认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并判决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由曹丁、曹戊各继承50%。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人的不同分别确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
打印字体的遗嘱不同于手写字体的遗嘱,无法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故法律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法律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排除性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包括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及打印遗嘱。必须注意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对于没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遗嘱部分,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该部分应属无效。如果有签名的部分和没有签名的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遗嘱全部无效。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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