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华等诉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协议案
烟台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yantai/
一、基本案情
唐某义和王某荣系夫妻关系,育有6女1男共7个子女,分别是唐某凤、唐某芳、唐某三(男)、唐某华、唐某梅、唐某新、唐某宛。唐某三、李某芬夫妻育有子女唐某丽、唐某。唐某义名下有房屋一处,坐落于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大井社区东马道67号。1991年6月唐某义去世,2006年1月王某荣去世,2007年7月唐某三去世。唐某义名下房屋于2019年8月被征收。2019年9月14日,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大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唐某(乙方)签订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唐某领取了补偿款。后因涉及唐某义、王某荣遗产继承纠纷,唐某华、唐某梅、唐某宛认为唐某分配补偿款不公,以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大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唐某、唐某新、唐某芳、唐某凤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及大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唐某签订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在该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的房产权属纠纷是基础法律关系,应首先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尔后再行处理行政争议。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可以适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与第三人均同意先行处理民事争议,法院对民事部分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原告与第三人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行政诉讼的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及大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也积极参与调解工作。随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唐某向原告唐某华、唐某梅、唐某宛给付唐某义、王某荣遗产15万元,即每人5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0)豫13民终69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民事纠纷处理后,原告对行政诉讼自愿申请撤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02行初70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因行政征收引发的行政补偿协议案件大幅度上升。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过程中往往仅针对户主一人签订补偿协议,容易忽视确认相关民事权利人,但由于不少被征收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如不同意补偿安置协议,往往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行政诉讼立案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妥当兼顾公正与效率,统筹行政与民事案件的处理顺序,最终取得了行政案件自愿撤诉、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来源:家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