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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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心愿,请求法官给我一个希望,给我一个回到母亲身边的机会,让我和同龄的孩子一样回到妈妈的怀抱,得到温暖的生活,给我生活的希望。”
这是一个12岁的女孩
对法官说的悄悄话
话语中带着小心
还带着恳求
这句话牵动着法官的心
是时候该听听
孩子的心声
王某和赵某婚后育有女儿小月。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的王某重新组建了家庭,对女儿的关心越来越少,还阻碍赵某看望女儿。
孩子时常偷偷的给母亲打电话,表示想跟母亲一起生活。作为母亲的赵某,从女儿的言谈中发现,女儿可能存在自残行为及抑郁倾向,遂将王某诉至杜尔伯特县法院,要求变更女儿小月的抚养权为自己抚养。
法官接到案件后意识到本案情况特殊,孩子的心理健康可能已经出现问题。事不宜迟,法官立即找寻被告,但多次到被告王某家,却发现王某不在家中。半个多月后,法官找到了被告王某。听法官说赵某起诉要回女儿的抚养权时,王某情绪异常激动:“孩子都这么大了,在我这生活的也挺好,我不可能把孩子给她!”
小月12岁,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对于变更抚养关系,应当尊重她的意愿。法官来到小月的学校与其进行交流,听取她的意见。小月说:“我想跟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再婚后,对我生活和学习都漠不关心,感觉在这个家里我就是个多余的人。”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出发,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小月变更为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杜尔伯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