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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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对于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性质的额外年休假,由于双方并未约定该年休假未休可以折薪,故员工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04年5月25日入职某航空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于2008年5月2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5月7日,丁某于上班时间乘坐公司车辆至邮局向X公司采购经理毛某的丈夫单某邮寄了一封匿名信,匿名信假借X公司生产总监邬某妻子的名义,捏造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实,并在信中对毛某使用了“狐狸精”、“不要脸”等侮辱性言辞。后邬某得知此事后向X公司总经理陈某反映。
2014年5月28日X公司总经理对此进行了调查,向丁某进行了询问,在向丁某出示监控录像后,丁某承认了邮寄匿名信的事实,并向邬某、毛某两人进行了道歉。
2014年5月29日,X公司与丁某协商希望丁某自行辞职,丁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主动辞职,但希望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并给予补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2014年5月30日,X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经理职业道德为由,将丁某除名,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X公司将解除与丁某劳动合同情况告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于2014年5月30日回复表示同意并支持公司解除决定。
X公司于2004年制定有《员工手册》并施行至今。《员工手册》第4.1.13条规定:“在公司内,有不道德或下流,或攻击性行为属于严重过失。”;第5.3.1.1条规定:“任何严重过失都将被处于解雇处分。”
丁某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有1.5天公司的福利年假未休。
丁某仲裁败诉后,提起诉讼,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X公司单方解除与丁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X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569.6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046.89元、十年服务奖8000元、按照2358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赔偿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到本案处理结束期间丁某的工资损失。
【裁判要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关于丁某主张的年休假工资。
对于法定年休假部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对于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性质的额外年休假,由于双方并未约定该年休假未休可以折薪,故丁某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8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