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员工无故旷工9天,单方解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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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提交的离职登记表、内部联络单、处分决定均没有员工的签名,员工对其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故法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公司提交的2013年工资表显示2013年2月员工工作了19天,而2月共28天,扣除春节假期后,工作日只有17天,员工已工作了19天,不可能还旷工9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员工存在2013年2月无故旷工9天的情形。公司以员工旷工9天,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主张曾某2013年2月无故旷工9天,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X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曾某的劳动关系。
曾某主张是由于X公司受金融风暴影响,业务下滑,是在变相进行经济性裁员。
X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2013年工资表(原件)一份、离职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内部联络单(原件)三张、处分决定(原件)二张、车间管理制度(原件)二份、照片(原件)三张。曾某对X公司提交的2013年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认为是X公司自行制作,均没有曾某的签名,且车间管理制度也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X公司主张每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曾某主张每月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属于双薪,并非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X公司提交的离职登记表、内部联络单、处分决定均没有曾某的签名,曾某对其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
X公司提交的2013年工资表显示2013年2月曾某工作了19天,而2月共28天,扣除春节假期后,工作日只有17天,曾某已工作了19天,不可能还旷工9天。X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曾某存在2013年2月无故旷工9天的情形。对X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定X公司解除与曾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按X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记载,每年多发放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是双薪,并非经济补偿金。对X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曾某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曾某工作年限8年2个月,X公司应向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170.1元(4245.3×8.5×2)。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公司应支付曾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500元,曾某并未针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X公司应支付曾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59500元。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4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