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未办理 工伤赔偿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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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达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作为宁夏某公司职工的郭某,上班期间被公司安排搭乘公司车辆到市区办事。在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为躲避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公司车辆失控驶入路基,致使车内的郭某身上二处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144.84元。人社部门认定,郭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出具《认定工伤认定书》,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5月,经郭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自2020年5月10日解除宁夏某公司与郭某的劳动关系,由宁夏某公司支付郭某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宁夏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认为郭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30000元和医疗费1144.84元,应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宁夏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郭某办理社会保险,应赔偿郭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遂依法判决原告宁夏某公司支付被告郭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等费用13万余元。宁夏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后,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或召集到庭进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赔偿款的认定分歧较大,面对面开展调解有可能使双方的情绪更加对立,承办法官遂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细心、耐心就双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释法说理,让双方当事人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进行考虑、互相谅解。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宁夏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次向郭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2万元。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