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调岗,被公司辞退后要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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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调岗后被公司辞退,一气之下,他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不愿意调岗被辞退
朱某是南京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01年入职。2020年1月1日起,朱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年来,朱某一直从事司机工作,长期驾驶公司的商务车。
2020年2月,受疫情影响,南京某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公司各方面开源节流,严控各项费用支出,变卖车龄相对较长、车况相对不好的办公车辆等。公司在评定公司车辆的状况后,售卖了朱某驾驶的车龄最老、车况不好的车辆。
车辆售卖后,公司与朱某协商调岗。双方协商过程中,朱某以公司尚有其他商务车为由,坚持要求公司为其安排驾驶员岗位。南京某公司表示,其余车辆均配备有驾驶员,无多余的驾驶员岗位可供安排。考虑朱某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性质为“后勤”,结合考量朱某的年纪和能力,希望朱某调岗至保安岗位,并承诺对其施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双休,薪资待遇不低于原岗位标准,但朱某仍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近两月无果,南京某公司向朱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并向朱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朱某认为,南京某公司协商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解除行为违法,故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公司向其加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余元。
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法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朱某在现有车辆、驾驶员配备情况已无余地的情形下,坚持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驾驶岗位,不具有合理性。南京某公司给出的变更方案虽非尽善尽美,但综合考量疫情的特殊情况、当时可供调整的其余岗位、其余调整行为的成本负担和公司给朱某在保安岗位上的特殊照顾,这已经是南京某公司在当时的客观情形下所能做到的最大、最优选择。朱某若希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应当作出必要的容忍,而非苛求公司将其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朱某不同意调岗,公司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南京某公司解除与朱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要求南京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司和劳动者应互谅互让以求双赢
天有不测风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不可避免会遭遇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现原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局面,为此劳动合同法给出的破解之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面临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劳资双方应积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求劳动关系的延续。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名为协商,但实质不给劳动者任何交涉、选择的余地,给出的变更方案明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也不应强人所难,提出用人单位客观无法达到,或满足该请求将额外付出高额成本的严苛方案。双方均应清醒认识到,协商过程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以求双赢,而非各执己见导致协商破裂。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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