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案的管辖权之争:A法院移送给B,B报请最高院,最高院指定C审理(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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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24号
基本案情
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甲男起诉称:其与乙女2008年相识后,于××××年××月××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上海静安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女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静安区,但目前下落不明。甲男户籍地在江苏省如东县,至少自2019年6月起即居住在该地址。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