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否认丈夫私自请人代孕所生孩子与自己是母子关系,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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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化名)和美玉(化名)结婚多年,两人感情不错,一直是和和气气的,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现在女儿已经上大学了。二胎政策全面开放后,阿强想要个儿子来“继承家业”,美玉想了想也同意了。但因为两人年纪也不小了,自然受孕很难实现愿望,于是他们选择了“试管婴儿”,在经过一系列操作后,美玉总算是怀上了,但不幸的是,没多久这个胚胎就被诊断为胎停育,人工流产后美玉短时间内也不能再次尝试人工受孕了。
眼看着生子愿望落空,阿强打起了代孕的歪主意,因为怕美玉不同意,阿强偷偷和代孕机构联系,签了代孕合同,直到孩子出生,美玉都不知道孩子的存在,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栏上填的却是美玉的名字。
当美玉得知自己“被当妈”,并没有为白捡一个儿子而开心,一方面,那个胎停的孩子离开还不到一年,丈夫就迫不及待找代孕再生一个孩子,这极大的伤害了美玉的自尊和多年来对丈夫的感情,让美玉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没办法接受孩子;另一方面,美玉担心自己作为孩子的“法律母亲”,将来会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影响自己的女儿。思来想去,美玉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否认自己和那个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的亲子关系。而丈夫阿强为了家庭和睦,也答应了美玉否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的要求。
依法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根据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本案中,美玉与阿强系夫妻关系,小A(化名)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其母亲为美玉,父亲为阿强。出生医学证明系因小A出生而出具的,原则上属于自然血亲范畴下的亲子关系,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根据该出生医学证明,按照一般推理,可以直观判断小A与美玉及阿强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即二人的婚生子女。但是,本案中根据美玉提交的其本人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材料,结合病历内容及小A的出生时间,从事实上可以直接推导出小A绝非美玉本人分娩所生之子。
针对二人是否存在人工授精的情况。阿强明确表示,小A不是其与美玉人工授精而生,也不是双方代孕子女。美玉亦表示小A不是其代孕所生,在2019年以前也不知晓小A的存在,亦从未见过小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就是否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双方均不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阿强认可小A与美玉不存在亲子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美玉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小A不存在亲子关系
每次出现“代孕”相关问题,都会引起很多争议,有人觉得代孕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法律凭什么禁止。面对这种质疑,我认为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回答,对于看客来说这不过是一纸文书,但对那个被生下来的孩子来说却有可能是一生的痛,如果他知道自己的出生不过是一场交易,所谓的“亲生父母”为了摆脱他甚至还打了场官司,他真的还能开开心心地长大成人吗?
“代孕”的本质是商业行为,买的是子宫,收获的是一个孩子,在这个链条上,人和物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代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活动,以及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作出了规定,虽未正面回应代孕问题,但也间接否认了代孕的合法化。
这个事件后,美玉一家似乎回到了过往平常的生活中,但是真和以前没有区别吗?大概只有当事人才知道了。
来源:找法网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