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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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46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指定的规定,系新增条文。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即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新嵌入的程序,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查,确定利害关系人都能够接受的遗产管理人,从而通过遗产管理人尽职履责,妥善解决与继承相关的事宜,避免因纠纷再启动民事诉讼,实现和谐的财富传承。
裁判规则
1.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张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涉案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19日第3版
2.被继承人去世未留遗嘱,多名后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创新适用“竞标”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魏姜氏继承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多名后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创新适用“竞标”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以此确认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6日第3版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不再指定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徐明与杨生、杨林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更好的维护好遗产状况,解决遗产争议及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涉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等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号:(2021)沪0114民特17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8月17日
4**.继承人下落不明,指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铜川印台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涉案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实现其权利,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法院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指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号:(2021)陕0203民特4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5月28日
5**.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指定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潘仁吉与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生前与涉案申请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就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申请人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被继承人无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依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案号:(2021)渝0101民特84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4月26日
司法观点
1.指定遗产管理人条文的适用精解
争议的类型。此类争议可能是单独的争议,也可能是在继承纠纷诉讼当中发生。可能的情形包括:
(1)对已经产生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包括对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之间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或者终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2)对迟迟不能产生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主要包括: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不出遗产管理人,又不愿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又都不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不同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之间对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所适用的程序。利害关系人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而非“起诉”,可见立法机关认为这类争议不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如此似乎只能以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并未规定兜底条款。所涉争议是否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有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以解决程序配套问题。
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尽可能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有利于遗产的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具体考虑的情形包括:被继承人是否订立遗嘱,遗嘱是否附有义务;主要遗产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是否有侵害遗产的情况;债权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其人格品行是否能够保证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相关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申请人、继承人、原遗产管理人及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根据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立即开始履行职责,尤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不得推卸或者擅自变更,否则仍应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77~1178页)
2.遗产管理人指定的司法适用问题
(1)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应当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也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这两类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它们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便于了解案情,能够更便利地审理此类纠纷。
(2)提起诉讼的主体
利害关系人如果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人民法院也在这些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多个遗嘱执行人因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则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是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有纠纷,则可以在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选择一人或者数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应当在继承人之间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合适的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同时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程度、公信力等来确定。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31~232页)
来源:民法典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