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离职协议发现怀孕了,能反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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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女员工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对其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万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恢复与某资源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之间劳动关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51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
1. 万某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万某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其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万某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
2. 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万某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万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
3. 万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X**公司辩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邮件亦可以证明万某充分了解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故不同意万某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万某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经审核,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411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