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出车祸,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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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赔偿时,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外卖小哥该如何维权?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发生意外
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外卖平台合作餐饮配送业务。2019年9月,小马进入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骑手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书》,约定:小马在南京行政区域内为某信息科技公司配送所承接的餐饮、蛋糕、文件、包裹等物品以及代购物、代缴费、钟点工等各类劳务;每日9:30至21:30的时段内,小马要做到随时接受劳务,工资月结。
2020年2月,小马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大腿骨折,左手手腕骨折。由于某信息科技公司未与小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保,双方在工伤待遇问题上存在分歧。小马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信息科技公司辩称,小马是兼职骑手,不是只为其提供劳务。双方曾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
法院判决:双方系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对于全日制骑手,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个人劳务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小马属于全日制骑手,在此情形下,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当与小马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小马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均是适格主体,根据《个人劳务合同书》、银行流水,并结合双方的陈述,能够证明小马受某信息科技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外卖派送工作,某信息科技公司据此向小马发放报酬,小马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法院判决小马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卖骑手作为一种新型职业,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与传统职业相比更为灵活,但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增多。
外卖骑手与公司间究竟是劳动纠纷还是劳务纠纷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基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基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单位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法律关系。可见,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法官也提醒广大外卖小哥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记得保留好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利于在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