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好!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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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违规载人闯红灯
为避让正常行驶车辆
不小心车翻人伤
电动车主把私家车主
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9350元医疗费
法院会支持电动车主诉求吗
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在侵权纠纷审判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该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7日9时30分许,在某市人民路交叉口,王某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车载第三人郭某)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违反信号灯通行。王某为避让与沿自由路由北向东左转弯正常行驶的姚甲驾驶的轿车,发生侧翻,致乘车人郭某受伤。经查明,双方未发生碰撞。公安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王某为郭某支付医疗费9350元。原告起诉被告姚甲、姚乙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93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该轿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姚乙,驾驶人系姚甲。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姚甲系正常行驶,原告王某违反信号灯通行且违规载人,其为避让被告车辆而刹车倒地,与被告姚甲驾驶的轿车并未发生碰撞。该起事故为原告单方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本案是一起极简单又常见的单方交通事故案件。
原告驾车违规载人,发生侧翻致其第三人受伤,是单方事故的肇事者,错在自己。被告正常行驶且无违规行为,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被告属无过错方。
近年来,诸如此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计其数。面对“受害者”,不少法院、不少法官为“社会维稳”计,为避免“信访上访”计,往往是“糊涂僧判了糊涂案”:判决调解“和稀泥”,过错责任“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以息事宁人。对这样的判决和调解,老百姓谓之:“和稀泥”。
和稀泥式判决,虽然一时一事能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但是在全社会却助长了“碰瓷”和“扶不起”的歪风邪气。
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死者为大、伤者为安”,照顾“受害者”据此,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此案的判决,也给社会提出了这样的警示:在侵权纠纷审判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该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同时也宣示法院裁判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导向,具有示范意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
随着民法典的逐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普及,将来我们会看到更多的不“和稀泥”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处理的案件虽小,但社会价值很大,他彰显了法院、法官的责任担当和法治进步,我们应该为这样的判决“撑腰”,为不“和稀泥””的判决点赞。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