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行发生事故,损失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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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王某通过神州租车APP向神州公司租赁了苏E**小型客车,取车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还车日期为同年11月8日。王某通过神州租车APP向神州公司租赁车辆时,租车APP内容中对尊享服务的说明如下:“为增加您的出行保障,神州租车提供尊享服务。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神州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承租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但实际仅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
2019年10月15日,王某驾驶神州公司所有的苏E号小型客车在A市某道路由南往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的案外人刘某驾驶的案外人C公司所有的浙B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为此,C公司支出汽车维修190000元。浙B**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C公司向中国人寿提出索赔后,中国人寿赔付该公司车辆损失190000元并取得追偿权。
后中国人寿于2020年5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神州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190000元;太平财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一、太平财保向中国人寿赔偿保险理赔款50000元;二、王某向中国人寿赔偿保险理赔款140000元;
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神州公司赔偿王某14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主要争议在于,神州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投保不足部分的损失。我们认为,王某与神州公司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神州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尊享服务说明明确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其实际仅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在本案中,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0000元,差额部分140000元属王某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王某遭受的该损失140000元系由神州公司未足额购买保险所导致,故该损失应由神州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神州公司赔偿王某人民币14万元,诉讼费用由神州公司负担
律师提醒
近年来,租车出行日益成为一种快捷方便的出行方式,对于车辆的保险问题,车辆出租企业应当按照租车协议的承诺,履行相应的车辆保险购买义务,否则,应当赔偿由于保险未足额购买导致的损失。如车辆出租企业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购买保险的义务,则对于保险不足部分的损失,可能就要按照事故责任,由车辆实际使用人进行赔偿。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