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车 任性上路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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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代步车”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因其价格便宜、操作方便,又能遮风挡雨,备受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喜爱。然而看似方便快捷的“老年代步车”,却在实际出行中屡屡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25日晚18时20分许,叶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电动车,沿肥西县官高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上行人刘某,致刘某受伤住院。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但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44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并产生了相关费用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叶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虽有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其应当对刘某在事故中所受伤害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刘某主张的医疗费45696.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合计48646.3元,有其提供的出院记录及相关医疗费发票等佐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扣除叶某已支付的15000元,判决被告叶某还应赔偿原告刘某33646.3元。
【法官提示】
老年人的出行需求需要正视,务必选择合法交通工具,拒绝驾驶“老年代步车”以及乘坐非法运营的“老年代步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平安出行,惠及人人。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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