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为迎娶女方而给予女方家庭的聘礼、彩头。既是为结婚而给付,如果婚事崩了,就涉及返还彩礼的问题。
近日,瑞金法院审理了两起返还彩礼的案件。尴尬的是,“女主”竟是同一个人......
案件详情
No.1
瑞金一老人杨某,为帮其子小杨迎娶媳妇,经媒人介绍,与女子梁某谈婚。梁某提出杨某应支付其彩礼36190元。杨某支付彩礼,并为梁某购买价值13950元的黄金手镯。
梁某收受该笔款项后,称还需加强认识,暂不同意与小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梁某为了让杨某放心,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后杨某多次要求梁某与其子办理结婚登记,梁某既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也不返还彩礼,故杨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
No.2
抚州人花某在瑞金务工期间,经同乡人介绍与梁某谈婚。梁某提出要12万元的彩礼,花某谈婚当日给予梁某2万元及价值1万余元的戒指2个。双方谈婚期间,梁某经常向花某索要金钱及礼物。
花某要求梁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梁某一直推诿。某日花某因办理结婚手续及彩礼支付问题与梁某发生争吵并报警,经警方调处,梁某向花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因梁某一直未按借条履行,花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瑞金法院城郊法庭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发现两起案件的被告竟是同一个人。为了起到良好的宣教作用,承办法官决定在女方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并让附近村民旁听案件。
因被告梁某未出庭应诉,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杨某、花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于证明向被告梁某支付彩礼的事实。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上述两案,被告梁某均未与原告杨某、花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被告梁某也在借条中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原告杨某、花某支付的礼金。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梁某应当将收取的彩礼全部返还给原告杨某、花某。
虔法君说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满足上述情形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但在确定彩礼返还的金额时,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的大小、当地风俗习惯、各自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