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案号:(2020)粤06民终1609号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2,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3,男
原审第三人:尹某,男
潘某、梁某1、梁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梁某3立即归还500万元;2.判令梁某3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基本案情
梁某于××××年××月××日与潘某登记结婚,于1981年X月X日生育梁某1、1988年X月X日生育梁某2。2016年12月30日,梁某因病去世。梁某4于2012年X月X日出生,为梁某1婚生儿子。
梁某因病去世后,潘某、梁某1、梁某2认为梁某生前曾使用梁某3名义进行股票投资,遂要求梁某3归还有关款项。2017年2月2日,梁某3出具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安信证券账号仅有人民币500万元整资金属于我亲伯父梁某生前存入。该笔款项是梁某委托我为其亲孙的父亲梁某1暂为保管。根据梁某生前协定,收益按其意愿分配,本人负责监管;特此声明……。
安信证券账号登记在梁某3名下,其中有3611629元是以尹某名义在2016年12月6日存入。
2016年11月18日,梁某曾出具一份《嘱咐计划如下》交由梁某3保管,主要内容为:……由于本人病重、家庭存在问题太多、不得不作以下安排:
—、把上海操作户口是安信946智豪户口、按原来的本金500W预留利润100W20%作风险承受、本金监管交智豪与俊豪兄弟俩共同管理、只作交上海朋友帮忙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分配如下:上海的操盘占劳务费30%,余利润孙占35%、补充供他名校学习费用,另35%利润交王某所有、维持她日后的生活费用,股票户口由王某监管操作、王某要努力跟踪看盘与上海操盘人多沟通、保持清醒、严格要求自己管理好本金不亏损、与上海操盘人处理好关系、但愿能保持合作、利益共存!
二、每次分成由上海的与利益共有人或监管人协商分成的时间提取分配、这里明确的是智豪负责帮忙资金的出入、分配利润后户口确保不能低于600W、特殊情况下可利益共有人商议。灵活处理、尽量做到尊重上海操盘意见、王某负责监管上海的操作情况、发现户口本金亏损10%即本金达450万、要通知上海止损或者自行操作止损、(特殊原因可以与上海的协商)并得到资金监管人同意下、确保本金不损失太大的情况下密切注意盘面情况操作、500本金出现止损或者出现与上海的合作终止、资产所有权归梁某4。任何人不得动用。这是我留给孙儿的资产!(要是遇到止损出局不足五百万按实际剩下的总资产为准)。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三、每次所分配的利润、资金监管人直接交受益人、按现我吩咐用途使用!梁某4成年前可交他父母。以作富养附助用款。确保富养教育成材!
四、与上海合作期间、没有出现上面所述止损、操盘方没有任何意向退出合作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借故退出合作关系、不管是赚钱多小、只要不亏、特殊情况要三方同意方可退出(资金监管人智豪、俊豪、操盘监管人王某、上海操盘方黄某)唯一的是上海操盘方要求退出、停止合作时、只有无奈终止合作了、避免本金受损!
五、终止合作后的本金额五百万全部所有归梁某4所有、超出的按利润分成比例归各受益人!
六、资金监管人可能要受到一定的外界压力、要是外界蛮不讲理、可以有权全权处理这款项、所有权与户口名是智豪的、法律上保护、要经得起考验!除上面有权受益的人外、本金可以按智豪意愿自行分配、或者全额做善事。
七、本计划由二0—六年十二月一号起实施。备注:操盘方:黄某;操盘股票户口监管方:王某;资金监管进出:梁某3、梁某5;户口所有人梁某3。嘱咐指定亲笔签名与保留印章如下:凡有本人的亲笔签名与印章记载的文件、都是本人意愿所写下,后人与受益人需明确执行,不得有作何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拟追加《嘱咐计划如下》记载的“梁某4”“梁偶5”“黄某”以及“王某”等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妥善解决本案纠纷,但通过走访移动公司、公安、法院等部门,均未能获取上述“黄某”以及“王某”的确切身份信息,为此该案未作追加。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梁某1、梁某2申请对2016年11月18日的《遗嘱计划如下》中“梁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经检验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6年11月18日的《遗嘱计划如下》中“梁某”签名与潘某、梁某1、梁某2所提供的2014年2月8日《授权书》中“梁某”签名为同一人所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