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违法犯罪,别把“锅”甩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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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无酒不成席”
是百姓口中的俗语
但是通过今天的案例
提醒大家
不管是否喝酒
法律底线都不能触碰
更不能借着酒劲壮胆
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无证醉驾无牌照机动车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帮某煤矿两名矿工搬家,在矿工处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于当日15时30分许,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张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持刀寻衅滋事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酒后殴打他人并持刀寻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在东宁市某镇丹阿公路施工现场,被告人陈某酒后看到曾经的熟人张某在工地干活,便上前言语肢体挑衅,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张某打伤,被害人张某报警。
警察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赤裸上身拿着菜刀正追赶被害人张某,扬言要砍死被害人张某。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劝阻,被告人陈某不听劝阻还持刀威胁民警,后绕过民警继续追逐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被赶到的被告人陈某的大哥拉走,此时的陈某已意识不清,拿着菜刀在公路上继续恐吓威胁民警和周围群众,被赶到现场的被告人陈某儿子与民警合力制服,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致一人轻微伤,并持刀追逐他人,犯寻衅滋事罪。且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遂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东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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