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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5日通过微信向葛某先后四次销售300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之后葛某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将该批药品销售给鞍山市铁西区某药房的白某某(已另案处理)。2019年12月30日,经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假药。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11月至今,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非法经营数额90余万元。被告人葛某自2018年11月至今,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非法经营数额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葛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葛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依法惩处。考虑李某某系初犯、承认部分指控、葛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追缴;随案移送的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6盒、可定1盒、立普妥6盒、手机4部,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
典型意义
销售假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关注度高。近年来,鞍山市两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积极发挥刑事审判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形成了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维护公众安全与公民健康,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购买药品请去医院或正规药店。该案的依法判决,旨在告诫和警示经营者知法守法,消费者莫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害人性命。
来源:辽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