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or“共同借款人”,需要看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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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
原告刘老太控诉着两名被告
欠钱不还
被告席上的陈某却大喊冤枉
刘老太
法官,刘某、陈某从我这借走35万元,说好三个月就还,结果到还款日他们不吭声了,我催了多少次也没用,您得给我做主呀!
陈某
找你借钱的是刘某,我只是陪他过去的,我可没从您那儿拿到一分钱!
刘老太
还说你没借钱?借条上写得清清楚楚,别想抵赖。
怒火中烧的刘老太拿出
银行业务凭证
借款时出具的借条
和三份证人证言
上交到法官的手中
陈某曾在2016年至2018年间
非法集资上千万元
并于2019年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法官一边核实证据,一边思考
这次借贷纠纷究竟
是“故技重施”
还是真的与他无关呢?
案件简述
刘老太在三位证人的陪同下前往银行支取现金37万余元,后一同到达被告刘某指定地点,将35万元现金交付刘某,刘某为刘老太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等,借款人处有刘某签字及捺印。
当时被告陈某亦在场,并在刘某签字捺印处下方签字捺印,再往下是三位证人。借条背面有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且在复印件上标注“只限借款使用”字样,底部有刘某的签字及捺印。
分歧出在陈某签字时的身份上
他是“见证人”
还是“共同借款人”?
陈某应当与刘某共同承担
本案借款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吗?
法官的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有以下四点
01
案涉款项借款理由为刘某为其母诉讼需要资金,陈某无借款理由。
02
借款当日,刘老太就借款细节系与刘某进行协商,陈某并未参与。
03
借条系刘某书写,虽然下面有陈某签字、捺印,但借条背后仅附刘某一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写明借款使用。
04
刘老太及见证人均认可将案涉款项交付刘某,陈某并未收到案涉款项。
刘老太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陈某为共同借款人。至于陈某的前科问题,刘老太与陈某均认可涉案款项与陈某涉嫌的刑事案件无关,且刘老太提供的借条内容载明涉案款项为借款,借款时间亦发生在陈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期间之后,故确认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最终
东丽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刘老太
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并驳回了针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东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