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期间的周末
未向班主任、项目负责人请假
擅自外出与同学结伴海游导致溺亡
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实习单位及景区告至历城法院
学校有没有责任?实习单位该不该赔偿?责任该怎么分?
历城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一审宣判后,学校、实习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24日出生的死者李某,生前系山东某学院的在校学生,2020年8月,山东某学院将李某等18名在校学生派往青岛某公司实习。2020年9月16日,李某与几名同学未向带队老师请假,外出游玩,在青岛市某沙滩景区溺亡。事发后,学校与实习单位通知了李某的家属,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被派往青岛工作,山东某学院对李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青岛某公司系李某实习单位,对实习中的李某负有日常管理责任;李某意外事故地点为某沙滩景区,作为景区管理的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要求山东某学院、青岛某公司、景区管理的某公司承担侵犯生命权的相应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等多项损失。
山东某学院辩称
山东某学院不应承担责任。1. 山东某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平时有安全教育课、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实习之前通过教育大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知识进行培训,山东某学院已经履行了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2.李某作为即将成年的学生,应该具有风险判断的常识和自主判断的能力。事故发生时,李某未按照学校和青岛某公司的要求和制度请假便私自外出、下水游泳并酿成事故,其应承担事故责任。
青岛某公司辩称
青岛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1.青岛某公司履行了安全教育培训。2.李某虽系青岛某公司实习生,但李某发生意外是在周末非工作时间,亦未在公司内。故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与青岛某公司无关。
景区管理某公司辩称
沙滩浴场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游泳场所,事故发生时景区管理某公司已经采取措施关闭金沙滩海水浴场并及时上报青岛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现场悬挂红旗进行警示并通过LED显示屏和广播系统不间断播放“浴场关闭”语音,主要出入口及金沙滩重点区域设置,“浴场关闭”提示牌,及时对外公布信息提醒游客浴场已经关闭。并且在浴场现场安排专门安保卫人员通过吹哨、拉安全警戒绳等方式劝阻、拦截下海游客,尽到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所尽到所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注意义务,则景区管理某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
事故发生时李某已近18岁,对自身的危险行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李某在景区重复广播禁止下海游泳的情况下仍进入深海区游泳,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为周末,是李某等实习学生的休息时间,实习带队老师对李某等三人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长达4个小时之久而不知情,足以反映出山东某学院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过于松懈,未尽到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山东某学院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青岛某公司作为李某的实习单位,应与山东某学院配合,做好对实习学生的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青岛某公司、山东某学院、实习学生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学生请假也须有书面请假单,经青岛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和班主任同时准假。本案事故虽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但青岛某公司未对居住在厂区的实习学生的出入严格管理,特别是本案事故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青岛某公司对实习学生的出入管理未尽到格外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故青岛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海水浴场的广播上一直在提示‚风大浪急浴场关闭,禁止下海游泳,景区管理某公司作为开放性景区的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其对李某的溺水身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对于李某溺亡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山东某学院承担 55%的责任,青岛某公司承担 15%的责任为宜。一审宣判后,山东某学院、青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