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了财产,也要继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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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债务人去世、继承人偿还欠款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宋某因缴纳养老保险,向李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宋某均未偿还。无奈之下,李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偿还借款。
经法院立案后送达时发现,该笔债务是宋某于2014年向李某借款产生的。宋某已经过世,丈夫程某表示对宋某生前所欠的债务情况并不知情,且不愿意承担此笔债务。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对程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到宋某所留遗产由程某继承。对此,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继承权与债权的关系。后经多次调解,程某主动与李某达成协议,并当庭偿还了欠款。至此,一起债权人状告继承人的纠纷,在法官耐心调解,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来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