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机构是什么?
在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强制救助义务进行梳理前,先要明确何谓医疗机构、到底那些主体才属于规范规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的基本规范,就那些主体属于医疗机构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同时,作为配套规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从医疗机构具体类别的角度对医疗机构进行了详细列举。其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由上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可知,医疗机构的范围比较广泛,除去一般常识认知的医院、卫生院、门诊外,还包括养老院、急救站、护理机构及疗护中心等机构,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其是否具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能力为主。
二、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
明确了那些组织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该当具有对疾病进行诊断救治能力后,需进一步就医疗机构基本职能进行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该第四条以宗旨的形式明确了医疗机构所具有的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最基本的职能。也就是医疗机构首先该当具有也应该主动作为的是对公民的健康进行服务,对每一位患者都是予以救助。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九条亦对医务人员履行救死扶伤义务进行了规定,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该二十九条虽然是以倡导性规范的方式提倡医疗机构该当具有强化医务人员医德教育的义务,但该处的医德自然是包括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这一医疗机构基本宗旨的,毕竟医疗机构作为机构其义务的履行该当需通过医务人员来实现。此外,该条例还就医疗机构具有的紧急救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亦是对位公民健康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依照该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具有无条件立即实施抢救的义务,即在危重病人出现时该当予以立即抢救。
三、医师的救助义务
在一般的诊疗救治活动中,除去医疗机构外,医务人员尤其是所谓的大夫即医师同样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其救助义务包括救死扶伤、尽职尽责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及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等内容。
1.救死扶伤。关于医师的救死扶伤义务规定在《医师法》中,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同时《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第一款亦就该情况进行了规定,其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上述《医师法》《执业医师法》作为医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均对医师该当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可见,医师这一职业不仅停留在日常生活中神圣的治病救人上,更在规范规制下具有救死扶伤的职责和义务。
2.尽职尽责救治。《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医师在日常工作中即执业活动中该当具有的尽职尽责对患者进行救治的义务作出规定。其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依照该项规定,医师不仅该当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亦该具有尽职尽责对患者予以救治的义务,如此才符合法律对医师的基本要求。
3.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师不仅该当具有救治患者的义务,同时亦具有为患者服务,即尽职尽责的服务于患者的义务。《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依照该项的规定可知,医师还应具有服务意识,此处的服务意识并非或者说不仅仅是日常生活中所谓的服务意识,该当是转门针对医师这一主体特别设置的服务患者的要求。医师该当依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的为患者服务,此处的尽职尽责服务要求高于一般意义上商品买卖中的服务,强调尽职尽责,意在突出对健康对生命、对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尊重。
4.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此外,法律还就医师该当具有的特殊义务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进行了明确规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依照该规定,医师对于急救处置具有高度的职业要求,不同于一般的双方合意达成一致式的职业服务活动,医师职业具有特殊性,故而此处强制规定医师该当实施急救、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四、见义勇为、医患纠纷下的规范
以上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即主要是医师的角度对其强制救助义务进行了法律规范层面的梳理。近年来随着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不断出现及医患纠纷表现出的突出矛盾,在其规范规制中亦可见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强制救助义务规范,以下仅选其中代表进行列举。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依照该款的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强制救助义务不仅体现在日常执业活动中,在特殊的救死扶伤这一强烈的高尚道德行为方面亦予以适用,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泪,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面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时该当具有强制进行紧急救治的义务,该义务亦是无条件不打折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的。
《邯郸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六)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上述两项的规定可知,医务人员具有双重义务,即尽职尽责服务与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两项义务上文已有梳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