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可以提前要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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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潘某就职于某公司,与孔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1月23日晚,孔某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潘某借款95000元。潘某基于同事之间的感情,自己刷微粒贷借款后借给孔某使用。孔某向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七个月,担保人为其父亲孔某某。当日下午,潘某陆续从同事交谈中得知,孔某前一晚谎称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数位同事借款。孔某借款后未按照借款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向潘某称其借到的钱被别人诈骗了。潘某陈述孔某借款后用于了网络赌博。1月29日,另外三名同事将其对孔某享有的70000元债权转让给潘某,并于当日通知了两被告。孔某编造借款用途,潘某将孔某、孔某之父孔某某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孔某立即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判令其父对上述借款与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孔某辩称,潘某所诉借款属实,欠条上写的利息是按银行存款利息支付。自己不存在网络赌博,是被诈骗。孔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21年1月24日-2021年8月24日,当前借款尚未到期,但孔某向潘某等人的借款并未用于其所谓的母亲生病,即孔某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潘某作为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同时,因欠条中并未对孔某的父亲的担保形式及期限作出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孔某某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又因主债务被依法提前收回,孔某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潘某向孔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六个月内。
遂法院判决如下:限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某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被告孔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孔某追偿。
来源:法豆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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