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 >

第三人作出的还款承诺是债务转移?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2022年01月11日16:3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三人作出的还款承诺是债务转移?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抚顺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fushun/

在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如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常存在第三人帮忙作出还款承诺的情况,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纠纷,第三人的承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名词解释

01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就转让部分原债务人与原合同债务不再具有关联。

02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该笔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一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03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律师说法

Q

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吗?

债权人经通知债务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PS: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Q

所有人都能成为保证人吗?

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b.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Q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Q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要求履行,也可以选择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Ps: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Q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期限吗?

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被称为“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法律不可能一直给予保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Q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怎么承担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之间如果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4.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可以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5. 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Q

难以区分第三人的承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怎么办?

债务转移因原债务人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较好辨别,但是第三人的承诺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较难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通常认为是保证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通常认为是债务加入。

3.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通常将其认定为保证。

律师建议

1.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保证合同必须书面签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是不得主张原债务人享有的抵消权;

4.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来源:黔微普法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这个“馅饼”吃不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债务知识排行榜
债务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