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某管委会未依约履行行政协议案

2022年01月11日16:4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9年注销。因该公司所在地块被征收,2016年3月,被告某管委会设立的拆迁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对宋某以公司名义申报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价值为23526391元。2016年8月,宋某以公司名义与拆迁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23526000元,协议公司签章处仅有宋某签名。2017年6月、7月,被告某管委会向原告宋某支付两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原告宋某遂诉请被告某管委会支付剩余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审理情况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拆迁办公室系被告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案涉协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案涉协议虽以某公司名义签订,但在签订协议时,某公司早已注销,原告宋某系案涉协议的实际签约人和责任主体;案涉协议签订主体资格合法,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宋某已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交付被告,被告接收并实际掌控案涉资产。由此,被告应继续履行补偿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并对于未及时支付剩余补偿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宋某支付相应利息。遂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剩余款项13526000元;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宋某支付利息,直至补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政府诚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协议是政府依法基于行政裁量权,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形成的。政府在履行行政协议时,不宜轻易否定协议效力。不遵守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引发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的不信任,损害了利益主体和政府合作的意愿,也不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形象,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充分考虑了案涉协议的签约主体,签约时主观意思表示,签约背景及过程以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等因素,认定案涉协议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支持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求。

本案的审理兼顾了行政协议私法和公法的特性。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秉承良法善治的精神,对无据证明行政协议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的无效情形,行政机关没有合理理由违反协议约定的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这个“馅饼”吃不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执行知识排行榜
行政执行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