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抗疫支招:疫情来袭,延期复工莫让企业受到次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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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工期间
对工资支付的影响
要明确企业怎样支付延期复工期间工资,就得弄清楚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为延期复工期间性质的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延期复工期间是休息日,那么企业可以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则企业需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是节假日,则企业需直接支付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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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工期间性质是什么?
延期复工期间包括全国统一顺延的,和辽宁省地方延长的。首先需要分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月2日这一天没有争议,为周日系正常休息日。 接下来的焦点集中在1月31日和2月1日。这两天是法定节假日么?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显然这两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那么这两天属于休息日么?
我们重新审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从通知规定看,这两天企业是可以安排补休的,结合《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休息日才可以补休,虽然通知没有明确这两天的性质,我们不难得出这两天系休息日的结论。
再结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即“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当前防控疫情就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辽宁省人社厅则答复,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其他企业复工后正常支付一个周期内的工资。
综上分析延期复工期间性质均为休息日,通常情况下, 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企业需支付两倍的工资。
但律师认为,前述规定应属任意指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企业可据此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予以变通,如串休,经职工会议程序与员工协商不发或按标准支付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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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企业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转的细胞,更是千千万万百姓生存所依附的组织。疫情面前,企业也是受灾主体。在原本正常工作的时间,企业需要承担所效率低下或停工带来的损失,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如果持续下去,不少企业或将破产,劳动者也将会大量失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里场灾难里,无论是否感染病毒,每个人都是跑不掉的受害者。在企业危难之际,政府再强令要求休息日支付双倍工资,或将造成疫情之下的次生灾难。
作为企业,应当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体谅职工支付房贷、抚育子女的日常生活成本需求,通过职工会议的程序,与职工协商一致,确定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安排。
作为劳动者,也要理解生死与共、共度难关的道理,体谅企业的难处,尽量降低企业成本,让企业活下去就是给自己活下去的机会。
作为政府,改变“打土豪”的保护弱者的惯性思维,平等地关注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境,在法定权责范围内发挥制定政策调配资源的作用,对中小微企业加大低息贷款、减免税费、缓交社保、鼓励业主减免房租等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适用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来源:槐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