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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不写清,这个责任怎么担?

2022年01月11日17: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一起买卖合同中,吴某为买方杨某做担保人,约定期满后,杨某拒付货款,二人均被告上法庭。但是,吴某在签订担保书时,未约定保证方式,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按照之前的《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划分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拖欠买牛款29000元不给

家住定远县城的刘某从事生牛买卖生意。2020年11月,杨某从刘某处购买价值29000元的牛一头。因资金紧张,其与刘某商量等过段时间资金周转开了再付款。

“杨某经常光顾我家生意,偶尔赊账不算啥,谁还没有遇到困难的时候呢,当时我就答应了,还要求对方要有担保人签字,他也同意了。”刘某说道。

2021年1月21日,杨某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据,注明欠款数额和欠款时间,并承诺2021年1月25日前付清钱款,吴某在欠据保证人处签了字,但未约定保证的具体方式。还款日期到之后,刘某多次找到杨某要钱,对方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给付。刘某无奈之下将杨某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承担不能履行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主张保证人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欠款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并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方式,且没有《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吴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仅对被告杨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刘某款29000元;被告吴某仅对被告杨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都是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法官说法

比如:小张给别人做担保,在借据上签字但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按《担保法》,小张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小张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执行小张的财产。

而《民法典》规定,小张的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那么只有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债务时,小张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才可申请执行小张的财产。

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的担保行为,保证方式不明确的,则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此种情况下,关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已经成为了历史,不再受到法律支持。

所以说,如果你是出借人,最好要求担保人在借据上明确写明保证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定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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