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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承的财产(谁来保护我的Q币?)

2022年01月12日08:4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可继承的财产(谁来保护我的Q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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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哪些是可继承的财产?《民法典》采取的是概括性的规定。《民法典》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结合《民法典》第1122条之规定可知,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品,只要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就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表现形式,受法律保护,早在2003年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民法典》对遗产的概括式规定,其内涵更加宽泛,涵盖范围更广,更贴近百姓的日常生活,将更多资产形式囊括在内,同时将个人拥有的虚拟财产作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合法私有财产被顺利继承。在遗产继承中,秉持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即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继承的债务清偿中,还有以下几个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继承的继承人仅在其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全额无限负责。(2)特殊保护原则。除了在继承权的丧失、遗嘱的效力和遗产分割中,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进行特殊保护外,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也给予了此类人员特殊照顾,《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3)不同顺位的债务责任原则。当出现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的情况时,《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其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以案释法

唐女士与老高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9日办理结婚典礼,后补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3月19日,老高死亡。老高所留遗产有房产、车辆、银行卡余额、长春一东股份400股、洛阳钥业股份100股、继峰股份700股、生前使用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9xxxx4999、中国电信手机号码133xxxx5222等财产。老高死亡后未留遗嘱,其配偶唐女士、父亲高某、母亲薛某、养子小唐因遗产分割引发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高与小唐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并未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小唐不是老高的适格继承人。除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唐女士,其余为老高的遗产,唐女士、高某、薛某依法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唐女士、高某、薛某均平等享有继承权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小唐因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酌情分割部分遗产。老高生前使用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9xxxx4999、中国电信手机号码133xxxx5222,属于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在有关部门未禁止继承人使用情况下,可依法分割。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老高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均属于虚拟财产,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在有关部门未禁止继承人使用情况下,可依法分割。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很难涵盖这一部分财产,本案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方式、自身的经验、自由裁量对继承法律进行解释,判断手机号码作为虚拟财产可以依法分割。而《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概括式规定,则具有更强的涵摄力和更好的开放性,判断什么属于遗产、什么不属于遗产也将会变得更容易。

法官说法

01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不是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与无主财产不能混为一谈,无人继承财产与无主财产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就其联系而言,二者都属于暂时未得到解决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此种意义上说,均属于无主财产。但是,无人继承财产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无主财产又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如下:(1)无人继承遗产发生在特定的继承关系中,而无主财产则发生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在处理无人继承财产时,有些国家法律存在着“酌给份”的规定。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如果死者生前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其扶养的人,或者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剩下的则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之规定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而对于无主财产的处理,则不会发生“酌给份”的问题。(2)无人继承财产,原所有人是明确的,只是由于原财产所有人的死亡,对其财产未作出处理或因其他种种原因而造就了其遗产无人继承而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而无主财产,则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的情况不明。例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在规定期限内无失主认领的拾得物等,这些财产从根本上就不知道谁是原所有人。由于无人继承遗产和无主财产归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应当首先识别争议的问题是继承问题还是物权问题,如果是继承问题的,则进一步根据相应的继承准据法来确定该问题是否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进而依据相应的准据法确定该财产的归属;而如果经过识别属于物权问题,则应当根据物权准据法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无主物及其相应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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