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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去世留下房屋,丧偶女婿和养女想继承,法院这样判…精选文章法妞问答

2022年01月12日09:1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岳父母去世留下房屋,丧偶女婿和养女想继承,法院这样判…精选文章法妞问答

岳父母去世留下房屋,

丧偶女婿能否继承?

法院这样判……

近日,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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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相继去世

丧偶女婿继承房屋

家住浏阳集里街道的周先生和刘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为了房产有人居住,老人的二女儿周女士选择了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7年,周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便于2004年收养了女儿星星(化名),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从此,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李先生的妻子周女士因突发疾病离开人世,在随后的4年时间里,岳母和岳父也相继去世。

不过,在妻子去世后,李先生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的生活起居。岳父周先生生病期间,其大女儿抽空也会回娘家帮忙照顾,小女儿因为在广东做生意没有回家,岳父的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他一手操办。

被继承人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但其中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

周先生去世后,李先生认为,老人生前留下的房产及70000元存款理应由他及养女继承,“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

但李先生的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周先生另外两名女儿的认可。他们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亲遗产未果后,将李先生及其养女星星(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法院判决

其中一套房屋应四人均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不宜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认定其中一栋办有手续的房产及70000元存款作为遗产处置。

李先生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周先生立有口头遗嘱。但周先生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去世之时,尚有10余天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周先生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李某与妻子共同赡养岳父母,并在妻子过世后与其岳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亦为老人操办身后事,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

鉴于李先生对被继承人周先生、刘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分割遗产。因二女儿先于周先生和刘女士死亡,故由二女儿的养女代位继承相应的份额。

本案继承的发生有两个时间,一是2013年11月19日刘女士去世,二是2016年12月31日周先生去世。刘女士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表示过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李先生及其养女居住在诉争房屋,但并未取得住房的所有权,仅为物上的使用权,故并不构成对其余继承人的侵害,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在被继承人周先生、刘女士遗留的房产未处理前,继承人均可要求继承分割。

据此,法院判决,两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养女对于该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0000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00元及相应孳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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