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你得把钱还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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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意绵绵时
我的就是你的
你的也是我的
劳燕分飞时
这笔钱到底是你的还是我的
近日,黄冈市蕲春法院青石法庭
审结了一起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
是爱情吗?
永强与香秀(均为化名)
经人介绍相识
并确立恋爱关系
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
永强给香秀“订婚彩礼”6万元
并给香秀买了
一条项链和一个挂坠,价值5480元
2020年12月
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
未继续交往
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永强向香秀提出返还彩礼
香秀父母则以永强主动提出分手
女方无过错为由
拒绝返还彩礼
永强遂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
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该返还。
此案中,永强与香秀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永强给付香秀的彩礼
香秀应该返还
故判决被告香秀向原告永强
返还彩礼6万元及项链一条、挂坠一个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此案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万元,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原、被告最终未能缔结婚姻,结合双方相识、交往相处的客观状况,彩礼款应酌情返还。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