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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你得把钱还我啊!”

2022年01月12日09:4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分手你得把钱还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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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意绵绵时

我的就是你的

你的也是我的

劳燕分飞时

这笔钱到底是你的还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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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冈市蕲春法院青石法庭

审结了一起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

是爱情吗?

永强与香秀(均为化名)

经人介绍相识

并确立恋爱关系

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

永强给香秀“订婚彩礼”6万元

并给香秀买了

一条项链一个挂坠,价值5480元

2020年12月

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

未继续交往

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永强向香秀提出返还彩礼

香秀父母则以永强主动提出分手

女方无过错为由

拒绝返还彩礼

永强遂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

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该返还。

此案中,永强与香秀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永强给付香秀的彩礼

香秀应该返还

故判决被告香秀向原告永强

返还彩礼6万元项链一条、挂坠一个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此案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万元,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原、被告最终未能缔结婚姻,结合双方相识、交往相处的客观状况,彩礼款应酌情返还。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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