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剔除加班工资、奖金及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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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时,仅需剔除劳动者加班工资,奖金及绩效应一并算入月工资。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5726、50556号一审判决深圳某母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赵某2018年1月l日至2020年4月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8773.91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X公司主张在计算赵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剔除赵某每月的奖金和绩效后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时,仅需剔除劳动者加班工资,奖金及绩效应一并算入月工资,故X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2127、32128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