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口头辞职遭拒!疫情期间劳动合同难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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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蔡某入职某餐饮店从事店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底发放工资,工资6000元/月。因受疫情影响,餐饮店短期内经营无法恢复到原先的水平,导致不能按期足额发放工资,蔡某遂于2021年4月某日口头提出辞职申请,表示拟于当日离职,并要求餐饮店结清2021年4月份工资共计6000元。
餐饮店以劳动合同约定“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老板”为由,要求蔡某继续工作1个月,工资要到其离开时才能结算,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2021年5月某日,蔡某致电芷江西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餐饮店结清剩余工资6000元,并尽快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调解过程
2021年5月,芷江西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蔡某的申请后委派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先电话联系蔡某,了解事情经过。
蔡某表示自己于4月某日口头提出辞职,并拟于当日离职,但餐饮店不同意,要求其继续上班一个月,等新店员到店接替其岗位后再准予离职。餐饮店本应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其4月份工资共计6000元,但未按约定履行。在讲述过程中蔡某情绪一度非常激动,称自己是外来媳妇在上海养家很辛苦,丈夫因病在家休养生活很不容易,现在家待业等待餐饮店退工,不仅会影响其寻找新工作的机会,而且餐饮店延迟支付工资的行为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调委会帮助解决。
调解员在电话中先安抚蔡某情绪,随后立即电话联系餐饮店老板陆某某了解事情原委。陆某某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蔡某在4月某日才口头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中辞职的要求,构成违约。此外,受疫情影响,餐饮店至今仍不能恢复往日的营业状态,招聘新员工也需要时间来培训,自己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如若店员们都口头通知后就离职,该餐饮店将无法正常运转。蔡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工作一个月,自己也并非不支付工资,而是打算等晚些再支付其工资。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餐饮店希望蔡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蔡某出于各种考虑希望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调解员先对陆某某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餐饮店要求蔡某30天以后再离职,则餐饮店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蔡某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12000元,这对餐饮店也是不小的压力。虽然餐饮店目前仍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未恢复到正常水平,但也要依法为职工提供保障。陆某某考虑之后表示,同意蔡某4月离职,但蔡某的辞职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餐饮店愿意支付给蔡某工资4500元。
在了解了纠纷双方的态度后,调解员决定于第二天下午组织双方在街道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先向蔡某介绍了法律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调解员劝解蔡某在离职应先与单位进行协商沟通,给单位一定时间进行招聘并且做好工作交接。同时,调解员也向餐饮店老板表示,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尽管企业经营存在困难,但员工生活更不易,不应拖欠克扣员工的工资。经过调解员耐心的沟通与协调,餐饮店考虑到蔡某生活上的确是有困难,愿意做出让步,同意蔡某提前离职。蔡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表示愿意在一个月工资的诉求上做出一定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
2.某餐饮店支付给蔡某工资共计人民币5500元整。3.此事作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调解员几天之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经回访,双方纠纷无反复,并已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调解点评
如今各行各业正处于后疫情恢复期,疫情期间许多企业和商店停工停产甚至关门,对单位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小影响,其中劳动纠纷层出不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员工与企业的劳资纠纷,其矛盾焦点在于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若继续履行,申请人担心在该餐饮店里工作收入不稳定,而且会错失找下一个工作的机会;作为另一方如果仲裁或上法院,被申请人则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但要进行赔偿,企业形象和信誉也会受到影响。调解员针对双方的顾虑展开调解,使双方都愿意做出让步。
同时,调解员合理运用调解方式,利用疫情期间相关的政策和相关法规耐心向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理释法,灵活应对纠纷,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来源:静安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