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不用怕 这些证据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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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1月30日,黄某受某公司聘用, 在该公司承建的第三方房产开发公司门窗制作安装项目中担任资料员,该公司下发了任命书,江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黄某与江某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黄某与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因公司拖欠黄某工资,黄某经过仲裁后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85000元。
庭审中,黄某提交关于资料员的任命书复印件、公司文件、项目负责人授权书、代公司支付工资记录、该项目监理例会纪要、项目文件签收记录表等证据证明黄某在该项目上任职,并按照公司授权履行了职务行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质证关于资料员的任命书和公司文件均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且房产开发公司只是在上面加盖公章,未做任何文字性的说明,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挂靠协议》并申请证人江某出庭,证明资料员并非黄某,江某系挂靠公司承建该项目,黄某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黄某质证对该证人证言及投标文件均不予认可。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中,根据黄某申请,肥东县法院出具调查令向第三方房产开发公司调取关于资料员的任命书及公司文件等材料,房产开发公司在这两件文件上加盖印章,可以证实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上述文件载明,该公司中标的房产开发项目成立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江某,资料员为黄某;根据黄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该项目监理例会纪要,载明黄某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动的相关事实。
公司虽主张江某非该公司员工,双方系挂靠关系,并提交《挂靠协议》,但该协议与公司在房产开发公司项目材料中的内容不一致,且公司未提供双方挂靠结算的相关证据,再结合江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系父子关系的客观事实,故对公司的该项抗辩,肥东法院难以采信;
即便公司与江某之间存在挂靠事实,该内部挂靠协议亦无法对抗劳动者。据此,肥东法院认定黄某与公司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
黄某自述其与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5000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肥东法院对黄某的月工资标准5000元予以采信。黄某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均在公司项目部提供劳动,肥东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公司未支付黄某任何劳动报酬,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0000元。黄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6月份工资5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故肥东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黄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肥东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应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该案中,虽然黄某提交的关键证据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有第三方房产开发公司加盖公章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再结合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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