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前进企业实习,劳动关系何时建立?二倍工资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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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于2017年2月17日进入企业,于2017年6月16日从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在毕业之前为在校学生,双方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员工毕业之日起建立,企业应在2017年6月16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应当从员工毕业后一个月后即2017年7月16日开始计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颜某于2017年2月17日进入开发区某汽车配件中心(以下简称X中心)X中心实习,于2017年6月16日从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其后一直在X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颜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工资由X中心发放。
颜某在毕业前工资为2000元/月,毕业后为工资为3000元/月。庭审中,颜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X中心将其辞退,对此X中心认为系颜某主动辞职。颜某自2017年12月5日起未在X中心工作。
颜某向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中心支付其2017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49820元、经济补偿金4982元。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X中心支付颜某2017年7月16日至12月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3793.1元。
【裁判要点】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民初1649号】一审认为:颜某在X中心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颜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时间。
颜某于2017年2月17日进入X中心,于2017年6月16日毕业,毕业前为在校学生,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颜某毕业之日起建立,X中心应在2017年6月16日起一个月内与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颜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X中心应按30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7年7月16日至12月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计13793.1元。
关于颜某要求X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请,颜某提供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是X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X中心质证认为微信聊天截图不完整,对该证据不予认可,颜某陈述“因为辞退是在工作群里辞退的,之后就把原告踢出群了,无法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故对该微信聊天截图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且颜某在泰劳人仲案字[2018]第2号案件庭审中自认,其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辞职理由系X中心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对颜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颜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1. 颜某于2017年2月17日进入X中心从事汽车装潢工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可以用工,毕业证书不是就业的必备条件,颜某不是勤工俭学,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单位管理,并由单位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 颜某在毕业证书发放前已经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无需再到学校接受教育,且颜某在X中心工作期间与其他员工工作内容一样,不存在实习的说法。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从2017年2月17日开始计算,X中心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X中心答辩称:颜某2017年2月17日进入单位时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故颜某与X中心在2017年2月至6月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其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合理。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颜某与X中心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也就是颜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2.颜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颜某向X中心提供劳动,X中心向颜某支付劳动报酬,且在颜某与泰州奔奥商贸有限公司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仲裁裁决中,X中心出具“颜某与我单位有关,和泰州奔奥商贸无关”的情况说明,现X中心主张张某峰是承包人,颜某系张某峰雇佣,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主张与颜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颜某于2017**年6月16日从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在此之前其属于在校学生,双方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一审从颜某毕业后一个月后即2017年7月16日开始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颜某主张X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赔偿金,但其在泰劳人仲案字[2018]第2号案件仲裁庭审中自认辞职的事实,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又主张其是被辞退,两次主张明显相互矛盾且无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对颜某主张X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颜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辞职时已经通知X中心并说明了辞职理由,因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原审对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终1142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