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受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的钱款,公司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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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作为公司的车队队长,负责公司13辆车的维修、年审、保险业务,应当知道其收受业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付的钱款违反职业操守,对于公司车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但员工仍然收受上述款项,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公司以员工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5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以靳某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X公司支付靳某2010年4月19日至2017年8月2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6257.5元、2017年度奖金12722.55元。**
X**公司诉讼请求为:X公司无须向靳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6257.5元及2017年度奖金12722.55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靳某作为车队队长,其负责13台车辆的维修、年审、保险业务,是黄某锋的直属领导,应当具备起码的职业操守,理应知晓收受与主管业务有利益关系第三方给予回扣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操守的行为。**
靳某在从下属黄某锋处获取第三方给予回扣后,不但未予制止和纠正,还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一再默许并接受回扣,至X公司收到其他员工举报展开调查,已影响了X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亦势必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X**公司执行的《海航股份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内容,属于有效的用工管理依据。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X公司主张靳某在担任车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X公司作出解除与靳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已征得X公司公司工会同意,并通过在公司内通报形式对解除决定予以公布并为靳某所知悉,X公司的解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故,X公司以靳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靳某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本院予以确认,靳某以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靳某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靳某对X公司提交的访谈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显示,华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罗某燕向案外人黄某锋转账支付了13000余元,黄某锋又将该13000元转给靳某(其中,2016年6月21日转账8000元)。
靳某明知其与罗某燕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罗某燕自愿向其给付金钱,显然是与靳某作为**X公司车队队长的身份有关。**
虽然靳某辩称,其已经于2016年11月以现金方式将该13000元还给罗某燕,但黄某锋的微信记录显示,靳某在2017年1月9日又从黄某锋处收受了罗某燕给付的3000元,也即靳某的辩解与其行为显然存在矛盾。
靳某作为**X公司的车队队长,负责公司13辆车的维修、年审、保险业务,应当知道其收受业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付的钱款违反职业操守,对于公司车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但靳某仍然收受上述款项,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X公司以靳某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对靳某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12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